企业注销后商标权处理方式
永嘉律师
2025-05-02
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其持有的商标权需依法妥善处理。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规定,企业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分配完毕,其他权益应由清算组处理。在此情形下,商标权可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由清算组评估价值,并决定转让、放弃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2条明确指出,企业终止时,其获得的专利权(包括实用新型和设计专利)应由清算组或者有关部门处理。这一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商标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2条,任何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这要求企业注销时需妥善处理商标权以避免滥用。最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1条规定,企业在完成债务清偿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确保所有商标权的合法处置。此外,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4条,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放弃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请求,这同样适用于商标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企业法人解散,经股东(investor)会议或人股东会决定后,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将清算结果报原登记机关备案。清算期间和清算结束后,债权人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清算完毕,企业法人终止。其他权益由清算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2条:单位发生分割、合并或者其他情况导致权利转移的,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放弃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2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1条:企业法人解散,经股东会议或人股东会决定后,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将清算结果报原登记机关备案。清算期间和清算结束后,债权人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清算完毕,企业法人终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4条: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放弃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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